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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規)使用(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並由營業人提出申請者,營業人亦須切結不得再違法(規)使用)。更新日期:110/03/30承辦人:[建築管理科]施珮瑩
(一)處罰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並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建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行政罰鍰及違規建物之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二)執行對象:
1. 查獲妨害風化(俗)經移送法辦案件之營業場所。
2. 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賣毒品之營業場所。
3. 查獲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經移送法辦案件之營業場所。
1. 經查獲擺設賭博性電玩(如小瑪俐)、從事性交易、明眼人按摩、販吸毒行為,或於住宅區內違規經營特種行業(特種茶室、酒吧、酒家)、舞場等場所,採「二階段式」裁罰。
2. 第一階段,查獲營業場所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檯數5檯以下者-10萬元罰鍰、檯數6檯以上者-20萬元罰鍰,其餘違規行為裁處建築物使用人(承租者)或管理人2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若已移送刑事法院者,則先勒令停止違規使用暫不課處罰鍰);第二階段則針對第一階段已處分之對象,由市府警察局逐件列管(為期兩年)進行複檢,列管期間對拒不遵行改善之場所提報本府複審會議,或專案簽報市長依法處罰建築物使用人或管理人以及建物所有權人(屋主)各30萬元罰鍰,並立刻執行停止違規建物之供水供電。
(四)復水復電: 建築物或營業場所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6個月後,得向本市建築管理處申請復水復電,並由該處召集各相關局、處辦理會勘,於審查符合下列各款全部之規定者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依行政執行法執行者,並得由營業人提出申請):
1. 原建築物室內裝修拆空或恢復原核准圖說。
2. 繳清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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