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春縣城 | 全台避難所資訊
恆春古城周長有880丈(約2600公尺),城基厚2丈、而外牆高有1丈4尺5寸,內牆則高1丈3尺4寸,牆寬1丈6尺,設有四門,除南門有「明都門」之稱,其餘三門僅稱東門、北門、西門 ...
恆春縣城位於臺灣屏東縣恆春鎮,是清朝在牡丹社事件之後所設的恆春縣縣治所在,始動工興建於光緒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光緒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是臺灣現存城池之中唯一保存所有城門的一座[註 1][1][2]。
該城的遺跡在日治時期的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3],戰後則在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8月19日公告為臺閩地區二級古蹟,後改為國定古蹟[1]。
恆春古城的城門之一「東門」。 恆春古城的城門之一「北門」。恆春地區舊稱琅𤩝,原屬鳳山縣管轄[4],但實際上鳳山縣對此處的管轄能力有限。羅發號事件與牡丹社事件後,沈葆楨於同治十三年(1874年)六月奉令來臺處理海防與善後事宜,而在該年十二月初一時他命臺灣道夏獻綸、浙江候補道劉璈前往琅𤩝探查,後來沈葆楨本人也在十二月十三日親自探查,之後在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奏,其奏摺中提到認為可依照夏、劉之見選定「車城南十五里之猴洞」為縣治,並打算由「素習堪輿家言」的劉璈處理築城事宜,又謹擬縣名為「恆春」[4][5][2]。
後來恆春古城在隔年,即光緒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動工,經費由國庫支應,但仍動員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的仕紳前往督造[註 2],後於光緒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4]。
日治時期,恆春古城在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受颱風侵襲而受創[7],而後在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為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3]。二次大戰中,恆春古城也受戰火波及而受損,之後在民國四十八年(1959年)碰上地震再次受創[7];後來又因為開闢道路等因素,使得東門段的城垣在民國五十二年(1963年)及民國五十七年(1968年)先後遭拆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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