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公告 | 全台避難所資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聲請人蔡水柱住雲林縣水林鄉文明東路2之2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1] 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蔡水柱 住雲林縣水林鄉文明東路2之2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發布日期:110-04-12...蔡水柱· 無黨籍及未經政黨推薦· 臺灣選舉資料庫 | 全台避難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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