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錦嵐
為了掃除職權進行主義由受命法官主導證據調查,致生「審判程序空洞化」的弊病,民國92年2月刑事訴訟法大幅修訂調查證據及審判程序條文,讓「調查證據」成為「刑事審判程序」核心,落實「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最高法院優遇庭長紀俊乾於93年台上字2033號判例中更進一步闡明:「……關於證人、鑑定人之調查、詰問,尤為當事人間攻擊、防禦最重要之法庭活動,亦為法院形成心證之所繫,除依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情形者外,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之旨。
怵目驚心的是,上述判例於95年10月12日公告之後,最高法院於96年指正高院或其分院的「審判程序空洞化」誤判,竟達到歷年來最高峰─至少13件,然後才逐年下降,在2~4件之間上下震盪,100年、103年、104年還3度絕跡,但105年、106年又死灰復燃,各出現1件。未上訴最高法院或一、二審定讞的類似誤判案例又不知凡幾。
以上指正案例中,最近,也是最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審判長吳燦於今年1月25日的《林寶環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撤銷發回判決(106年台上字526號)。其關鍵有2點:
一、在修法15年後、公告判例11年之後,竟然還有二審資深刑事法官犯下此等早該絕跡的「刑事基本功誤判」,這種資深法官不是司法界的「稀有品種」、應列為「保育類動物」嗎?
二、犯下「審判程序空洞化」誤判的審判長是台中高分院資深法官張智雄(受命法官江奇峰),於105年8月31日判決本案之後,隨即調任最高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迄今,這種司法人事調遷讓人不拍案驚奇也難!
綜觀最高法院的發回要旨,張智雄與江奇峰至少違反以下3號堪稱「刑事基本功」的判例:
壹:違反判例之1─93年台上字2033號判例─審判程序空洞化
誠如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的準備程序處理事項,原則上僅限於訴訟資料之聚集及彙整,旨在使審判程序能密集而順暢之進行預作準備,不得因此而取代審判期日應踐行之直接調查證據程序。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不得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致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